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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弹性退休制度:解读新规及其实施细则

近日,中国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标志着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进入新的阶段。该办法旨在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允许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或延迟退休,以适应多样化的工作和生活安排需求。

弹性退休年龄的确定遵循一定的规则: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可自愿选择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但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男职工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后选择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办法对弹性提前和延迟退休的办理流程做了明确规定。弹性提前退休需职工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单位;弹性延迟退休则需单位和职工提前一个月书面确定延迟时间,且延迟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继续保持。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此外,办法还对最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领取申请、社保经办服务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强调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申请、优化服务流程,例如推进”退休一件事”集成服务,开展退休提醒和预先服务等,以提高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总而言之,新规的实施将赋予职工更大的退休年龄选择权,更好地平衡个人需求与社会发展,同时也对社保经办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创新,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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