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企业年报编制工作通知解读
近日,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认真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通知强调,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累计法或期末法进行收入确认,不得通过人为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或提前、推迟投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2024年年报编制重点
(一)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合营安排》的相关规定,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不得仅以撤资或解除合作关系、股权变动、增加或减少对被投资单位的权益等单一因素来判断。
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后评估时,对于投资方与其合资企业、联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按投资方持有的份额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将其予以抵销,并基于此确认投资收益。
(二)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应能够单独计量和入账。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相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评估,并统一计量模式,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存在可靠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获取时,才能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换为成本模式。
(三)关于数据来源:企业对数据来源应结合业务实际情况,根据《企业数据来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对于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持续、最终用于销售的数据来源,符合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确认为存货;数据来源成本或价值不可靠计量的,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对于认定为无形资产的数据来源,应结合不同类型数据来源业务模式盈利周期采用合适的摊销方法。
企业应根据《企业数据来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内部数据来源研发开发情况进行评估,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数据来源不得确认为资产。企业应加强对数据资产相关资本化管理,完善数据资产成本核算基础。
(四)关于收益支出: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根据收益支出已存在且能够可靠获取的可靠信息,对存货、长期投资(如投资性房地产、固定投资、权益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支出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确定关键参数,准确确定可实现的公允价值或预期长期收益的回收金额,充分、及时核算并披露收益及其相关重要信息。可回收金额计量时一般不应采用重置成本法。
1.关于收益确认:企业在收益确认时应准确确定收益确认,收益确认应统一,在各个会计期间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应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保持一致,例如,确认包含研发活动的资产组收益时,可回收金额的确定方法与相关收益确认基础应保持一致。
2.关于合并收益: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收益损益,至少应在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结合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在合并收益测试时,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根据合并日的规定方法自合并日开始按照规定方法摊销商誉,若因重组等原因改变其报告结构,则应说明其符合性并做出合理判断。
(五)关于收入: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判断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是否适用收入确认方法。
1.关于累计法和完工百分比法:企业应根据收入确认选择累计法或完工百分比法进行判断。企业不得通过人为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对于在特定期间内履行的合同,企业应判断是否能够可靠地确定合同履行的进度,并结合产品或服务(以下简称产品)的质量,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特定时间点履行的合同,企业应确定客户取得相关产品控制权的时间点。其中,涉及客户验收、测试等环节的,企业应结合合同内容、实质性要求情况以及相关产品的制造流程等情况,判断相关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点,不应仅以初验、终验等环节简化认定控制权转移时间点;对于采用售后回购、租赁回购、保证销售等特殊安排的销售,企业应结合行业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2.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企业应根据其在向客户转移产品之前是否拥有对该产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履行合同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根据代理模式或佣金模式确认收入。部分行业如金融、保险、电商、新型研发、广告销售、互联网平台等应对此进行特别关注,企业应结合销售业务的行业模式等相关情况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通过“空转”、“走单”等方式开展的虚假交易业务不符合收入准则代理模式的确认条件。
3.关于合同履约成本:对于企业在特定期间内履行的合同,在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如果企业因履行该合同履约而产生的成本超过了按照产出法确定的金额,这些成本是与过去已履行的合同情况相关的支出,不会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合同的资源,不应作为资产确认,而应计入当期损益。
(六)关于服务费:企业以存货结算服务的,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服务费》进行会计处理。
(七)关于政府补助:企业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来源于政府的款项所属的类别做出判断,分别处理收入、政府补助及政府拨款等不同情况,并分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从政府获得的款项不符合无偿性的,不属于政府补助。
企业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判断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不得未经判断或随意判断就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与日常活动不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或相应减少相关损失,不得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处理。企业应根据规定确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成本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
企业应规范披露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成本相关的政府补助等相关信息,对政府补助的类型、金额应根据《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及《与成本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分类披露。
(八)关于借用资产:
1.关于借用资产的分类和计量:企业应根据其管理借用资产业务的模式和借用资产的合意现值流量等相关规定,划分货币性资产的类别,不得随意进行分类或重新分类。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其相关的合同的公允价值才能代表其公允价值。当成本不能代表公允价值时,企业应根据借用资产的成本和与该借用相关的合意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应以预计使用为基础对预计未来成本进行计量,同时考虑相关的合意资产及其相关的承诺、承诺的资金成本及其它相关费用等因素,不得以其便利性来减少核算成本。在计量未来使用成本时,企业应合理考虑由于合意类型变化产生的实际现值流量。
2.关于融资安排的最终确认: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转移融资安排,应根据相关合同的实际情况,而非以合同形式,判断该转移是否导致融资安排的终止确认。
3.关于借用费用的划分:企业应根据相关合同所体现的实际情况,结合判断相关合同是否导致企业存在对其他方的债务服务,将发生的借用费用或其组合部分划分归属于借用费用或融资租赁资产。
(九)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企业应准确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因会计政策变更使用新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本期发生的业务或事项与前期情况存在本质性差异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的,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例如,对于企业调整的政策调整、质量保证的实际发生情况与前期核算数据存在的差异,如果企业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经验等进行了合理的会计处理,在当期根据新的信息、经验等对前期确认的金额进行调整,则应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否则应作为前期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企业在披露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信息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披露,例如,因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调整的,应披露调整后的数据、各个项目调整前后的数据、调整的理由等信息。
(十)关于合并报表:企业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根据准则规定判断企业是否控制被投资单位。企业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时,应仅考虑与被投资单位相关的实质性权力,包括自身拥有的实质性权力以及其他方拥有的实质性权力。企业不得仅以子公司自行研发或停止运营、关联公司一致行动、股东大会投票变化或更改公司章程等单一因素来调整合并报表范围。
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应以控制为基础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章程权力(或类似权力)直接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单项或多项合营安排确定的最终控制方。被投资单位是主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公司时,企业不得仅仅因为被投资单位是子公司、不存在相关的活动而确定对其不拥有控制权。
各子公司应以自身及其所有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其它相关资源,整合子公司(包括境外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准确反映内部交易的影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十一)关于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的相关规定,准确判断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特别是重大关联方交易、关联方对重大关联方交易的影响等情况,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十二)关于终止经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的相关规定,判断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应在综合财务报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十三)关于报表编制: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财政部发布的财务报表格式等相关规定编制2024年年报,披露财务报表附注相关信息,企业在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信息安全。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资产的主要用途及日常活动等情况确定相关资产分类,并在前后期间保持一致,不得因持续的意图改变等非本质原因而随意对资产进行重新分类。
二、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顺利完成
(一)企业应规范执行会计准则,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提高2024年年报质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以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明确会计信息质量主要责任人,督促其做好年报编制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企业应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历年年报工作通知相关重点内容的学习理解,准确把握相关规定要求,规范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业务实际,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作出合理判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对往年问题多发领域,加大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力度,确保年报数据真实准确,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企业应加强业务真实性和风险因素的控制,防止大额资金通过各种方式被挪用,防止通过各种方式隐瞒风险和损失;必须严格遵守会计准则的制度设计、严格执行收入确认方法、严格遵守财务规范要求;必须按规定列示业务的收入。企业的财务数据应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行为。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风险,明确内部控制责任,规范内部控制流程,真实、完整、准确地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风险等方面的作用。上级公司及控股上级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上级公司及控股上级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披露已获得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责任人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制度报告。
(二)会计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会计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质量控制底线,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底线,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底线,充分发挥制度监督作用,持续提升会计质量。相关企业应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准则》、《上级公司及控股上级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年报会计主管部门的执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掌握审计情况、监督情况等相关信息,积极参与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年报编制质量。
会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年报审计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加强独立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审计服务,不得为审计客户代理编制财务报表或参与其业务中的财务管理活动等。会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主体诚信档案的管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诚信信息整合应用,提高对企业年报审计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会计主管部门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应学习企业业务的风险点,利用会计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审计风险点,重点关注企业合并报表编制、收入确认、减值测试、数据来源会计处理等易发生差错的领域,重点关注虚假交易、虚报收入、转移风险、财务欺诈等行为,及时有效地识别企业审计风险和财务风险行为。对企业年报存在普遍问题的,应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作出审慎的职业判断,进一步完善审计程序,不应直接采用管理层提供的审计程序。审计过程中,应加强与审计人员沟通,规范执行审计程序要求,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满足审计目的,客观评价审计意见,认真听取审计意见,认真审阅审计意见,提高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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